更新时间:2018-08-15 11:10作者:三水老师
(三)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费,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四)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征收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理。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的待遇享受等待时限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时限执行。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支付部分费用项目的报销规定执行。 [1]
第十三条 已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和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可以选择城镇居民(新农合)、职工生育保险的其中之一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生育医疗待遇标准如下:
1.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所需的宫内节育器,由国家免费提供,女职工自主选择宫内节育器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范围合法怀孕的女职工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其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报销。
(1)孕期的产前检查费。孕期的产前检查费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过1000元以上的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2)孕期需要保胎发生的住院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3)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第十四条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但长期驻外地工作人员、探亲或准假等外出人员,到本级统筹区域外医疗服务机构进行生育保险范围内项目诊疗或生育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统筹地区的规定审核,并降低10%比例报销。
第十五条 女职工在生育和终止妊娠期间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的享受期限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产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