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3 21:52作者:李天扬老师
三、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改革完善生育服务管理。一是为了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不再实行审批。再生育子女继续实行生育审批制度。二是新《条例》调整扩大了再生育申请受理机关,由原《条例》规定的女方户籍所在地扩大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同时减少了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保证了当事人的选择权,更加便民利民。三是为了实现当事人自主生育的合法权益,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是为了与生育登记服务管理机制相衔接,新《条例》第三十四条改变了以往查验孕产妇生育证的做法,要求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主动了解孕产妇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上报。
四、坚持实事求是,回应社会关切,重新设置法律责任。一是考虑到当事人的支付能力、《条例》的可执行性和社会抚养的实际情况,普遍降低了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新《条例》第三十六条对不符合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第三十八条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三种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原来的三至六倍,统一规定为按本条例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以绝对数取代了幅度数,取消了自由裁量。第三十八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逾期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由目前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删去了原《条例》有关本人实际收入高于规定基数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二是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的规定情形,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程序违法行为,新《条例》第三十七条将原来的“按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处以五千元罚款”。三是为了体现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精神,新《条例》删去了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关于这次《条例》修改的背景和过程,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说:
这次《条例》修改的过程,突出了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多部门紧密配合,行动迅速,措施得力。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之后,省卫生计生委快速响应,及时草拟了《条例修正案(草案)》初稿。考虑到《条例》修改工作时间紧、社会关注度高,我办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打破立法常规程序,提前介入修改工作。2015年11月下旬,我办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卫生计生委组成多个立法调研组,分赴济南、潍坊、烟台、东营、滨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征求各地对《条例修正案(草案)》初稿的意见建议。调研结束后,我办又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卫生计生委,六次对《条例修正案(草案)》初稿进行修改完善。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修改后,我们根据上位法修改情况,对《条例修正案(草案)》初稿进一步完善,形成《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会签稿,于2015年12月30日通过山东省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将会签稿送省编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个部门和单位会签。经过认真研究吸收群众意见和部门会签意见,最终形成《条例修正案(草案)》,报送省政府审查。省政府于2016年1月14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按照法定程序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最终于今天正式通过。整个修法过程历时仅两个月,以最快速度贯彻落实了中央决策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