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5:07作者:王华老师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未满12个月的,由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项目及标准为其职工垫付生育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住院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发生的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医疗费、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补贴),待该参保对象所在单位为其连续缴满12月后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布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对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280天内生育的女职工,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方式支付。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暂时未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及当地有关政策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时,需要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出具有关证明的,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应予以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确定审核办理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以及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生育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或伪造病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