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1:45作者:李天扬老师
昨天,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对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决定将新增加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
增加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达128天
修订后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4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实施。为确保新计生政策和生育保险政策的平稳衔接,维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权益,这次市人社局根据修订后的《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取消晚育假的规定,调整生育津贴的发放范围。
今后,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但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和奖励假天数,这保障了参保职工享受现有生育津贴待遇标准不变。
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因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政策出台时间,因此这次的《通知》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低龄和二胎均可享受
对此本市人社部门解释,过去的晚育假只有满24岁职工才能享受,而且只有初育的头胎才能享受,二胎就不能享受了。而这次本市将新增加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对于24岁以下职工,以及生育二胎者,也都能享受到。
因此本市将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但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实际上还是扩大了生育险政策的覆盖面,使得更多职工能够享受到政策调整带来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