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2 11:09作者:李天扬老师
1月1日后出生的二胎
均为合法生育
指导意见还明确:夫妻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为合法生育。2016年5月26日以后生育多孩的,按《条例》再生育规定执行。不符合《条例》再生育规定再生育子女的为违法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
2015年10月29日
到12月31日间生育两孩
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2015年10月28日前,不符合原《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及多个子女,已经立案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继续有效。
从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前止,不符合原《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子女的,视为违法生育,但不再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撤销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