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9 17:15作者:三水老师
现行条例规定,经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为落实简政放权和便民服务的要求,《修正案(草案)》将再生育审批权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同时,《修正案(草案)》强化了“老人老办法”奖励措施的落实责任,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落实责任。”
《修正案(草案)》将原“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的条款修改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这意味着“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均可享有3天加7天共计10天的婚假,只要符合规定生育的即可享有98天加60天共计158天产假。”
《修正案(草案)》规定,“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这意味着,如果再婚夫妻其中一方再婚前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再婚前没有子女,那么两人再婚后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