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7 09:30作者:李一老师
2016年1月14日在杭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为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指明了方向。该条例自2016年1月14日起施行。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浙江产假新规定,欢迎阅读!
多给女方30天奖励假
条例中增加了一条:“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关于婚假
(晚)婚假从3+12天变为法定3天
1.删除第十七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2.将第三十七条“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解读:《生育法》取消了“晚婚”,新规也就自然删除了“晚婚”一说,关于晚婚假的奖励也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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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生育两个子女
眼下,虽然国家全面放开了二孩政策,但是很多人仍在犹豫是否要生两个孩子。条例新增一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与之相应的是,条例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等方面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1、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