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7:51作者:李天扬老师
申领时间: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无时间限制,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携相关材料办理。
申领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3、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4、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新规背景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6〕20号)规定: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据此,自4月1日起,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均应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应缴养老保险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与本市户籍职工享受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
新闻链接:
上海市人社部门近日出台将于7月1日起实施的生育保险新规: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纳满9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累计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不满9个月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单位先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