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1 17:11作者:李一老师
第三十二条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与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直接支付给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
符合晚育条件可以享受护理假的参保人员,与其配偶同为参保职工且参保地一致的,其护理假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拨付至其用人单位;该参保职工配偶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或双方参保地不一致的,应当由其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办理时应提交男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结算单据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为妊娠或拟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开具生育保险联系单、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用于生育保险待遇核定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和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市、县级市(区)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市(区)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职工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的,有权到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查询。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和确定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参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十九条在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妇女病普查工作,以提高女职工的健康水平。
第四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的实际支付情况,对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标准提出调整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因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