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9 10:29作者:才子老师
1“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写入草案
为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条例修正案草案将条例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条例中关于独生子女政策下再生育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到现行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一些家庭的实际情况,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再生育的几种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1、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生育的子女合计为两个的;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产假婚假要延长
婚假方面,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这一休假规定与原条例规定的晚婚情形一样。此前我省婚假3天,晚婚假10天。按照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晚婚假取消,所有结婚的人均可享受13天婚假。
女方产假方面,此前我省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节育手术的,最长可享受产假188天。按照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都可以享受增加的60天产假,共158天。
男方护理假方面,此前我省规定男方护理假为7天。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为15天,比原来增加了8天。
3已领“独子证”家庭
继续享受原政策
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决定,条例修正案草案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明确了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同时,明确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可以继续享受奖励及优惠政策。
条例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对于政策内生育的夫妻,提倡使用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不再采取绝育措施,以体现人性化。结合我省实际,条例修正案草案还对条例其他内容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