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8 23:31作者:三水老师
修正后的《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规定我省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条例》规定: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两个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两个子女;
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的,婚后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为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生育;
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家庭生育子女数,可按政策生育。
《条例》明确规定:夫妻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规定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条例》还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享受“独生子女”优待政策以及再生育给予明确。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自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至子女满14周岁止,独生子女入托(园)费每月报销15元至7周岁止。
已经享受独生子女优待的家庭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经享受的不再退回;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丧偶或者离婚后未再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夫妻丧偶或者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生育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享受的不再退回。
15省份均取消晚婚假部分地区增加婚假
随着北京的新计生条例出炉,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15个省份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这15个省份分别为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
记者注意到,上述所有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假,大部分省份目前都执行法定的3天婚假,但是北京、上海、福建、山西、辽宁5地则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调整了原有的婚假天数。
其中,北京、上海、辽宁三地均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天数达到10天。福建的婚假天数修改为15天。山西婚假天数修改为30天,在15个省份中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