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3 17:08作者:李天扬老师
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方面,新《条例》也作出了不少修改。如原《条例》第十七条“患有会造成下一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不宜生育。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一方应当实施节育手术或者采取长期避孕措施”中,“实施节育手术”的相关表述被删除。
同时,“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应当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一项有效的节育措施,接受避孕节育检查”也被修改,改为“实行计划生育,已生育的夫妻,可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