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4 22:33作者:王华老师
在昨日上午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来山作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报告指出,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将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切实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报告说,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共审议省本级法规草案12件,通过7件。常委会修订实施了城乡规划法办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审议通过了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还制定了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审议了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规草案。
报告指出,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安排审议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修订)、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修订)、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实施旅游法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水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通信保障条例、财政监督条例(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修订)、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地方立法条例(修正)等法规草案。
其中,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备受瞩目。今年1月1日开始,我省生育二孩已无需审批,但国家政策要在湖南全面落地,必须根据全国人大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尽快对我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已经将条例修改列入2016年的立法计划,省政府有关部门正抓紧起草工作,拟提请今年3月的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表决通过。
另外,省人大常委会今年还将打包修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法规。认真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规项目的立法调研。扎实抓好第二批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条件的评估确认工作,加强对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
【相关链接】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修正本)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