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23:00作者:王华老师
4、新政后只生一个不享优待,原奖励扶助政策有效衔接
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只生一个还能享受原有的独生子女优惠吗?
新条例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明确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制度。对政策调整前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享受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待政策。对政策调整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
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将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生育或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全部优待和奖励。当然,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此外,全面两孩政策出台前享受独生子女政策的“老人”们,还有一些新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满10周岁的,由人民政府给予1000元至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则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金。而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夫妻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从女方满49周岁起,由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特别扶助金。
5、违规超生仍会被重罚
新条例还相应调整了违法生育法律责任的规定,删除了对“做假节育手术”的表述,违法生育法律责任的孩次起点调整为第三孩及以上。不符合条件生育第三个孩子,仍然面临着罚款。
根据条例,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此外,“超生”人员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在限制期间还有其他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职、晋级、评模、评奖,并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村民委员会任职的,依法予以罢免;农业人口不再增长宅基地使用面积;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减少违法生育户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减发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而这个限制期为:违反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限制7年,生育第四个及以上子女的限制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