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22:19作者:李天扬老师
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15日下午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全面两孩政策在安徽省正式落地。条例取消晚婚晚育假,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修改后的条例自2016年1月16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改的条例将原条例中“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以下四项情形可以申请再生育:再婚夫妻前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2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已生育的2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可可以再生育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受到社会关注的产假问题,条例规定,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对于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新修改的条例取消了原条例中的20天晚婚假,对此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杨武表示,目前安徽省贯彻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取消晚婚假,对于婚假是否延长的问题今后还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研究论证。
修改后的条例对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去与留做出明确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有的奖励政策不变。而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其享受的相关奖励优待。对于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但是放弃再生育的,将不再奖励。
对于不符合规定生育“三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按家庭年实际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