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4 22:04作者:王华老师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各项法规、决定和决议草案。备受关注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提交表决,最后以55票赞成票获全票通过。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一些资料,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广东人大网发布公告,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公布,并称条例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
法规重要内容
修改一览
关键词:提倡二孩
旧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新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关键词:生育登记制度
变化:由原来的二孩生育审批制度改为“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新条例规定:“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关键词:奖励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新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关键词:信用体系
新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焦点一
一对夫妻两个子女收养的不影响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