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8 21:03作者:李一老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弄虚作假,骗取生育保险资金支出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居民生育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待遇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新生儿出生后凭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本市的户口簿到其所在的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当涂县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