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16:48作者:李一老师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3号)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15年9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