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1 12:43作者:才子老师
刚刚闭幕的中共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该政策实施后全国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有近1亿对,由此,女职工将面临产假及生育津贴相关问题。生育津贴怎么发,不仅与劳动者自身利益密切相关,还影响着用人单位日常管理秩序,值得各方高度重视。北京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法官通过实际案例,解读生育津贴那些事儿。
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差额
高女士于2008年7月入职思创公司,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月工资1万元。思创公司虽一直为高女士缴纳生育保险,但缴费基数低于高女士实际工资标准。
2014年5月1日,高女士剖宫产一名男婴,自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9月20日休产假共143天,经社保基金核算,高女士生育津贴为16256.93元,现已由思创公司支付高女士。高女士认为思创公司未能按照其正常工作的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故要求思创公司支付生育津贴差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高女士工作期间月工资标准为1万元,因思创公司未能按照上述基数为高女士缴纳生育保险,故而生育津贴差额部分理应由该公司补足。最后,法院判决思创公司按照每月1万元标准支付高女士生育津贴差额。
违法约定生育津贴
法院不予认可
齐女士系汇仁公司职工,担任该公司营销总裁,月工资标准为1.5万元。2014年2月齐女士确认怀孕,2014年5月1日汇仁公司与齐女士签署《休假待岗协议》,双方约定齐女士自2014年5月1日起休待产假,汇仁公司每月向齐女士支付1248元生活费,其中第五条约定:“乙方(齐女士)正常上班后,一切待遇恢复,并且给予(工资标准-生育津贴)元/月*产假月数元奖金的奖励,该部分奖金将按照半年一次两年发完,第一年发放三分之二,第二年发放三分之一”。齐女士于2014年10月剖宫产一名男婴,共休产假143天,汇仁公司已将社保基金列支的生育津贴向齐女士支付。齐女士产假结束后未返岗工作。汇仁公司认为双方《休假待岗协议》中约定了生育津贴差额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齐女士没有在产假结束后到该公司工作,故该公司无需支付生育津贴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