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17 18:03作者:王新老师
生二胎,用人单位仍要支付津贴
典型案例:宋女士于2008年6月入职一家科技公司。去年5月,宋女士二胎生育一女,并休产假98天。科技公司曾为宋女士缴纳了生育保险,经社保中心核算,宋女士此次生育可享受生育津贴总额为10384.73元。科技公司认为宋女士不符合国家二胎生育政策,故拒绝向其支付生育津贴。
宋女士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并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未依法向宋女士支付生育津贴,属于未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科技公司应向宋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上述法律法规所载明的生育津贴是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享受的法定待遇,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拒不支付、约定支付条件均与上述法律相悖,用人单位都应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因此,用人单位拒付生育津贴,属于克扣职工工资情形,要承担相应的不利责任。
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权利,避免因小失大;女职工则应当全面了解国家的政策法规,通过合法、合理途径,保障自己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