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3 10:20作者:李一老师
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关于待遇支付
(一)28周以上终止妊娠
参保人员孕28周(含)以上需终止妊娠的,无论是否采取引产方式(腔内注射、水囊引产、药物引产),按照终止妊娠过程中实际发生情况,对应如下不同项目给予支付:
1.已采取引产方式
(1)引产;
(2)人工干预分娩;
(3)单纯剖宫产(剖宫取胎)。
2.未能及时采取引产方式
(1)自然分娩;
(2)人工干预分娩;
(3)单纯剖宫产(剖宫取胎)。
(二)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合并严重内科疾病的,参照分娩期合并严重内科疾病待遇支付标准给予支付。
(三)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鉴定情况属实,并按规定办理完成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待遇支付标准给予支付。
(四)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未领取《生育服务证》发生终止妊娠的情况,可持《天津市生育保险婚育证明》或《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替代《生育服务证》到参保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妊娠登记手续,享受终止妊娠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
(五)参保人员生育分娩,如不具备临床剖宫产指征,个人要求实施剖宫产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社会因素剖宫产上传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并在出院记录中给予明确说明,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自然分娩核发其生育津贴待遇。
(六)参保人员生育住院期间发生分娩期并发症的,一次住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5天,住院期间费用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支付方式和标准给予支付;超过45天仍需继续治疗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重新开具《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住院期间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给予支付。
(七)参保人员境外(含港、澳、台)生育分娩,境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待遇报销时应提供以下基本申报材料:
1.社会保障卡及复印件;
2.《出院记录》原件、复印件、翻译件及公证件;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翻译件及公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