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09:47作者:王华老师
◆申请人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
◆申请人的户口簿 ◆《结婚证》
◆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
需查验以上材料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的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界定申请人是否为独生子女,需提供证明
◆申请人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注: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
◆申请人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