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08:48作者:李天扬老师
4.将自然流产或实施药物流产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由130元提高到150元。
5.将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100元提高到120元。
6.将更换宫内节育器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170元提高到200元。
7.将女性绝育术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500元提高到600元。
8.将男性绝育术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300元提高到360元。
9.对于复通手术医疗费,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的医疗费,以及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
(四)转诊转院分娩
参保居民在住院期间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诊转院分娩的,在转出医院发生的与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