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00:59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九条【就医确认】参保人累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缴费满1年的,应当于妊娠后按以下办法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一)参保人妊娠满12周后,应当自主选定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二)办理参保人就医确认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参保人的有关申报资料即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即在生育保险信息系统中作出标识,传递给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该机构即成为参保人“选定医疗机构”。
(四)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人首次在选定医疗机构产前检查时,由选定医疗机构为其打印确认回执,作为参保人的就医凭证。
(五)参保人在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期间,原则上不得改变选定医疗机构。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应当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重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六)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4、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实后存留复印件);
5、近期证件照片。
第二十条【就医规定】参保人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应当执行以下就医管理规定:
(一)参保人须在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选定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和分娩。参保人选定医疗机构属本市同一法人机构管理的医院集团(或医院联合体)定点医疗机构之一的,该医院集团(或医院联合体)的其他同等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可视同参保人的选定医疗机构。参保人因急诊分娩可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选定医疗机构。
(二)参保人需流产、引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不需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凭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自主选择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往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须经转出定点医疗机构科室申请、报该机构医务科同意。转院时,转出、转入定点医疗机构须分别填写《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转院登记表》(以下简称《转院登记表》)。
(四)参保人因特殊情况需在异地产检、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的,须在异地就医前由单位出具证明,并填写《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申请表》(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申请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