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4 16:26作者:李天扬老师
1、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有何规定?
答: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本市规定执行。
2、生育保险缴纳基数及比例有何规定?
答: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作为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按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国家、省、市规定的上月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9%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答:(1)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2)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3)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4)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4、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⑵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
5、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在欠缴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单位负担。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按参保职工享有的诊疗项目诊疗和收费,并制作《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诊疗费结算单》,由职工交由单位保管。欠缴单位整体补齐生育保险费后,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6、以下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答:(1)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造成妊娠终止;(3)属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4)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及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发生的费用等;(5)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6)新生儿的医疗费用;(7)在本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急诊除外);(8)参保职工就医时未出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未经生育保险医疗机构确认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按规定结算医疗费;(9)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