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04 18:54作者:王新老师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息,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应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按生育保险基金10%的比例提取,其中,盟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提取的风险储备金的5%上缴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为自治区级的风险储备金。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不实行减免。企业暂时无力缴纳的,经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核实,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缴纳,缓缴期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职工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破产、拍卖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清偿缴纳应负担的生育保险费。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流产时,企业应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l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晚育(23周岁零九个月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的90天基础上增加40天难产的,另加10天。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的,男方职工可享受七天护理假。
第十三条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或计划内流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生育津贴和护理津贴按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和职工产假(护理假)计算。
二、女职工产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称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报销。正常产一般为700元至1000元,难产为1400-18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80元,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不超过200元;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为400-600元。在上述限额标准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特殊情况,持医院证明,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报销金额,可适当超过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自治区劳动厅报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指数上涨情况对生育保险待遇水平进行适时调整。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明)和生育者个人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及有关诊断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领取生育津贴(或护理津贴)和生育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