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30 20:48作者:李一老师
(三)全家户口本。申请人双方、子女及独生子女方父母户口原件。提供一份复印件。家庭户复印户口本首页,该户口本全部户口登记页。集体户口本应提供相关人员户口登记页。
(四)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核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中服务证号。对此前申请人未办理服务证的,社区工作站应先协助申请人办理服务证。
(五)申请人档案单位证明。原件。该表由独生子女申请方个人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出具,并附档案的《学历表》或《履历表》等档案中家庭关系页复印件,证明及家庭关系页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公章或人事章。
(六)独生子女父母户籍地证明。原件。该表必须为独生子女亲生父母信息。
(七)死亡证明。原件。提供一份复印件。死亡证明包括户口注销证明、医院死亡证明、民政火葬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裁定。
(八)独生子女父母境外身份证明。原件,提供一份复印件。身份证明包括护照、港澳回乡证、台胞证等。
深圳单独再生育审批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到社区工作站领取《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申请人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分别交男、女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有工作单位的,应先由单位加具意见后,再交双方户籍地社区工作站;
三、社区工作站接到申请人提交的规定材料及《申请表》,3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并将加具意见的《申请表》连同申请人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审批。男女方户籍地不一致的,申请表应先交非发证方户籍地街道加具意见。
四、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接到《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前,应先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听证告知书》;对需要举行听证的申请人,要发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听证通知书》;
五、社区工作站收到街道同意意见后,应将批准再生育的夫妻名单张榜公布15日。期满群众无异议的,社区工作站将公告结果送街道,街道在《计划生育服务证》上办理生育登记手续后退还申请人。
公告期间群众有异议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应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应再次张榜公布15日,并注明调查复核结果;不符合再生育规定的,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按不符合再生育规定处理后,由社区工作站将《服务证》退回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