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8 20:03作者:李天扬老师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新政策增加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增加了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休假、结扎及复通手术休假)和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的津贴。
新政策还明确了职工生育津贴与其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的衔接,规定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男职工的生育保险如何使用
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为全体职工(不分男女)参保并缴费的社会保险险种。按照我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如果男方参加生育保险,女方未就业,可以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在支付标准上,新政策改变了现行直接向职工定额支付生育医疗费的办法,明确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参保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职工本人收取。
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上述费用无法正常发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女职工的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失业女职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