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3 23:06作者:才子老师
(三)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超出待遇审核期限,逾期办理的;
(五)未在参保地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
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定期结算。其中顺产标准为:三级医院(市级公立)2200元;二级医院(县属公立)1800元;乡镇及其他卫生院1400元。剖宫产标准为: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000元;乡镇卫生院3200元。
2.产前检查费:定额500元,由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怀孕未满四个月(含四个月)流产的500元;怀孕四个月(不含四个月)以上流产的800元;
4.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发生计划内生育的,给参保职工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1000元,由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