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3 21:43作者:王新老师
就医需提供手术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门诊医疗费处方明细》;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参保单位帐号表》、《生育津贴申领表》、《异地生育申请表》或《非定点医院急诊、急救住院登记表》;
妊娠分娩的另需提供:
6.《出生医学证明》;
7.《一孩生育登记单》或《二、多孩生育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
8.《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仅限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此证的参保人员提供)。
流产、引产、计划生育手术的另需提供:
9.《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复印件。
十六、资料提供要求
1.以上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
2.医疗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病历复印专用章);
3.需要提供一孩生育指标的参保人员如果其户口所在地取消了一孩生育指标,可由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一孩生育证明或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单》;
4.需要填报的业务表格可在市医保局网站(http://www.syyb.gov.cn)导航栏“下载中心”下载。
十七、业务经办时间
每月1-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注:上述内容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温馨提示: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我市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及经办流程,可登陆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http://www.syyb.gov.cn)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生育保险管理处电话:62423429
医疗保险卡挂失及查询电话:96856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