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1:38作者:李天扬老师
【生育津贴】
按职工产假或休假天数计发,男职工也可享受10天护理假生育津贴
新规明确: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生育的享受98天,其中难产(含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的剖宫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放置或取出药物皮下埋植剂的享受2天。
此外,符合规定享受护理假的男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市医保部门特别提醒用人单位,根据省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一次性营养补助】
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职工有一次性营养补助,但必须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方可享受
新规明确: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职工,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参保职工方可享受规定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保职工。
而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保险待遇仅有生育的医疗费待遇,标准为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标准的50%;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为生育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
需要特别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省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