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1:28作者:王新老师
女职工生育基本信息发生改变,并影响其已享受的生育津贴,每月525日参保单位须携带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信息变更表》(生表一-1)报送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在信息系统中对其生育信息进行变更。
第五条 医疗费用的支付
一、职工发生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单位或个人垫付的,须由医疗费用发生时职工所在单位进行申报,社保经(代)办机构将审核后的医疗费用支付给医疗费用发生时职工所在的单位,单位收到社保经(代)办机构支付的医疗费后应及时支付给参保人员。
(一)社保经办机构辖区内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持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单据,到所属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岗收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一)》后,于3个工作日内与系统中的支付医疗费数据(单位信息和金额等)核对无误后,进行接收处理,并生成《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核对汇总表》(生表四)(以下简称《医疗费支付核对汇总表》)签字后转财务岗。 财务岗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医疗费支付核对汇总表》将应支付的医疗费支付到参保单位。
如业务岗进行接收处理不成功,社保经办机构查明原因后打印出《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不予支付明细表》,连同《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
(一)》及时返回给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社保代办机构所属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审核,由参保单位将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单据交给所属社保代办机构,社保代办机构统一将其送交到社保代办机构所属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收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一)》后,于3个工作日内与系统中的支付医疗费数据(单位信息和金额等)核对无误后,进行接收处理,并生成《医疗费支付核对汇总表》签字后转财务岗。 财务岗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医疗费支付核对汇总表》将应支付的医疗费支付到参保单位。
如业务岗进行接收处理不成功,社保代办机构查明原因后打印出《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不予支付明细表》,连同《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一)》及时返回给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