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1:28作者:李一老师
节育奖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第六条 节育奖从落实结扎措施当月起计算,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止。领取人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发放至死亡当月。
第七条 节育奖由指定银行发放。
每年5月,镇(街道)计生办将上一年度5月至本年度4月符合领取节育奖的人员名单、发放金额、领奖人账户等资料汇总报市人口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局汇总全市数据后分别报市财政局和送指定发放银行。
第八条 在领取节育奖期间领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领取资格:
(一)政策外生育的;
(二)抱养、收养他人子女的夫妻;
(三)未经批准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夫妻;
(四)假结扎的夫妻;
(五)落实结扎措施之日起一年内未按规定参加查环查孕的夫妻。
已领取奖金的,由镇(街道)计生办将领取的所有节育奖金如数收回,上缴市财政。
第九条 节育奖领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领取节育奖:
(一)政策内再生育子女的夫妻;
(二)户籍迁到市外或到境外定居的;
(三)经批准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术的夫妻;
(四)奖励对象离婚,未落实结扎措施一方的;
(五)由于婚姻状态变动或户籍变动(村改居除外)而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申领条件的夫妻;
(六)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
第十条 节育奖工作纳入镇(街)、村(社区)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十一条 在审批、发放节育奖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