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1:27作者:李一老师
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二孩特殊情形的《申请生育证的其他证明材料》。
受理乡(镇、街道)计生办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初审、公示完毕,经办人签字,加盖办公章上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乡(镇、街道)计生办上报的生育证审核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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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这些材料要准备
1.再婚者:需提交历次婚姻的相关情况。离异者,提交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含复印件)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原件(含复印件);前配偶死亡的,须提交销户证明或死亡证明。
2.依据独生子女条款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独生子女一方需提交其父母的《独生子女证》;未申领过《独生子女证》的,需提供父母单位或所在地村(居)出具的父母生育状况证明。
3.母女均为农村居民的,须由户籍所在村(居)出具可界定为农村居民的证明。
4.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的提交有家庭其他成员(含所有姐妹)签名的赡养协议及村(居)证明。
5.农村居民界定参照《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鲁卫指导发〔2015〕2号)的解释,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6.收养子女的须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及复印件。
7.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须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或者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四级以上的鉴定证明;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作出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果。
8.六级以上残疾军人,须提交部队颁发的六级以上伤残的《伤残军人证》。
9.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且仍从事该项工作的,由工作单位提供证明。
10.兄弟两人及以上只有一人有生育条件的,须由村(居)出具其他兄弟无生育条件及未收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