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1:25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总帐和明细帐,对社会抚养费实行专帐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实物和购置小汽车等。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或扩大征收标准和范围,不得坐支、借支、挪用和截留社会抚养费。
第十五条 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每季度终了应当向市地计划生育部门报送社会抚养费征收及分配情况表,每半年报送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表。市地计划生育部门每年度终了向省计划生育部门报送社会抚养费征收及分成情况表和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表。
第十六条 市地计划生育、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对县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省计划生育、审计、物价、财政部门对县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市地社会抚养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高征收标准或者扩大征收范围的;
(二)利用职权构私舞弊的;
(三)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的;
(四)任意扩大使用范围,坐支、借支、挪用、截留及贪污、挥霍社会抚养费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