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1:23作者:王华老师
(四)初次就业、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随用人单位参保之日起所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第十七条标准计发。
(五)发生工伤的女职工在领取工伤津贴期间生育的,按以下办法计发生育津贴。
1、工伤等级被鉴定为1-4级的,按《规定》第十七条标准计算的生育津贴数额高于伤残津贴数额的,由经办机构将高出部分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发放给职工个人。
2、工伤等级被鉴定为5-6级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第十七条标准将生育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高于伤残津贴部分,由用人单位足额发放给职工个人。
(六)按照《规定》第十四条已预留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支付。
(七)已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费用,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给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