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1:19作者:李天扬老师
关生育保险中津贴的计发标准,张志辽同样认为有不妥之处:从法理上讲,获取生育津贴是生育者作为自然人所享受的人格权益。这和生育者是否就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无关。 而现行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文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在现实操作中,生育者所获得的津贴就变得跟单位的性质、地域、甚至每年的效益都有直接关系。在张志辽眼中,在其他社会保险都在试图打通壁垒,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趋势下,生育保险没有理由继续制造这种不公平。
另外,据张志辽介绍,这样生育津贴与工资挂钩的体制会使得用人单位会想尽方法压低女性职工的工资水平,或者在同等条件下,给女性员工分配待遇较低的工作岗位。
2016年,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发布的中国职场饭性别歧视报告显示,4.1%和3.4%的女性职工被迫与单位签订禁婚、禁孕条款;20.9%的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及哺乳期内被强行调岗降薪。
如果对用人单位来讲,为每位职工发放的津贴是统一标准的。那这种对生育妇女的歧视相信会有改善。张志辽表示。 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我国的生育保险基金结余量正逐年增加。从2006年到2016年,生育保险基金结余量已经从96.9亿元增加到了428亿元。而且人口流入地累计结余量远远多于人口流出地。一方面是如此多的结余量,另一方面又是大多数人生育者还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张志辽分析,这与目前多数人工作单位和户籍不在同一地有关,而全国又缺乏统一的标准,生育者往往不能领取生育保险,因此结余量会不断累积。
删除或修改《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女职工’的条款,还能为以后生育者配偶参保生育保险留下法律空间。张志辽认为。更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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