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1:16作者:李天扬老师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江苏省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只要符合规定,都将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这也意味着,灵活就业人员能像单位职工、城乡居民一样享有生育医疗保障。据统计,目前江苏全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已达300多万人。
据介绍,此前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但由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能支付生育的医疗费用,一些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障缺失,成为生育保障制度覆盖的盲区。为了不增加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并与城乡居民生育保障政策相统一,江苏省明确了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不须再参保缴费即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记者了解到,今后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与职工生育保险相同。按照江苏省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生育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此外,灵活就业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前检查,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定范围内的医疗保健服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重复支付其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