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1:14作者:王新老师
(四)不属于生育保险服务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属非城镇户籍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按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助,由社会保险机构通过用人单位支付。
参保单位职工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明;
(二)本人身份证;
(三)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准生证明;
(四)定点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
(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生育保险实行协议医疗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具有生育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称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对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实行定额结算。超出定额的医疗费,由职工个人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结算;低于定额的医疗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实际发生额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结算。
生育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我市医院等级、顺产、剖宫产的平均医疗水平确定;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定额结算标准按照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参保单位暂时未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导致女职工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单位按法规定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