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7 21:14作者:李天扬老师
序号 | 报 销 类 别 | 携带资料 |
专 项 资 料 | 基 本 资 料 | |
1 | 未办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就医凭证》)已急诊流产或分娩 | 无《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需出具夫妇双方街道计生部门证明。 | 1、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 4、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院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5、《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
2 | 异地分娩(已在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分娩申请备案手续) |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或《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 |
3 | 已办《就医凭证》,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流产或分娩 | 已办《就医凭证》,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流产或分娩 |
4 | 产后并发症 | |
5 | 经市医保中心认定的各种特殊情况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 | ①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出具的书面报告; ②市医保中心根据各种情况而要求参保人提供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