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6 05:21作者:才子老师
《条例》对再婚夫妻生育规定较草案也有所变动,《条例》规定:“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之所以做出上述改动,是因为有的委员、有的地方提出,修正案草案中关于再生育情形规定中的第一、第二项内容仅限定在再婚夫妻,未能考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未婚生育的情形,容易形成制度漏洞。因此可生育三孩的情况,修改决定中规定四种:(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的,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此外,新增了一种情况,“(四)符合上述三种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于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条例》对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的夫妻,“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时,不计入生育子女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