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5 14:05作者:王新老师
2019年内蒙古社保新政策,内蒙古社保缴纳比例新政策规定
2019年内蒙古社保缴纳比例新政策规定暂未公布,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往年内蒙古社保缴纳比例新政策规定,供大家参考!
据了解,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根据《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缴费比例,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在失业保险方面,缴费费率为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5%。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8%,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8%。全市城镇职工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4.8%。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4.8%。在工伤保险方面,全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执行。在生育保险方面,缴费费率为0.7%。
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范围:
据介绍,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范围: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应当参加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驻呼中央、自治区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呼和浩特市社会保险。
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内容:
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内容: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项目为标准,对各用人单位2016年度全年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工资、补贴、奖金等,不论列支渠道与资金来源,均应全额进行核定,国家、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规定不应计入工资总额的内容和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除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办法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集中统一核定和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呼人社发〔2016〕141号)精神办理。在2016年度呼和浩特市地区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之前,呼和浩特市2017年度核定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仍依据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待2016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进行集中统一差额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