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6 15:26作者:才子老师
一、我国北京社保补缴滞纳金怎么算?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产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报告补缴胜利的前一日止,依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为我市采纳当月报告,次月收款的征缴形式,是以,欠缴肇端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比方: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胜利报告补缴昔时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失常的收款月应为昔时8月份,则欠缴的肇端之日为昔时9月1日,是以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定,还应交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6月份以前的根本养老保险费,仍依照“对于印发《对于贯彻实行<北京市根本养老保险划定>无关问题的详细方法》的关照”(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划定履行。
二、个人补缴社保费不收滞纳金
北京没有对个人欠费加收滞纳金的划定,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三、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滞纳金规定
市人社局还在官方网站收回《对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无关问题的关照》,对用人单位违规不给员工交纳保险费作出处分划定,并明白了滞纳金的盘算规矩。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产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报告补缴胜利的前一日止,依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