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11:20作者:才子老师
1、居民要求出具户籍证明的,凡属办理户籍业务的应当予以出具;
2、省厅规定需要派出所为公民提供户籍证明的,应本着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原则,应当予以出具;
3、“户改”涉及到相关部门要求居民单独出具原户口性质的户籍证明(如:申请办理低保、退伍领取优抚金及办理与公安业务无关事项的),派出所不予出具。同时向群众解释清楚,市政府规定“户改”后,居民按居住地享受待遇。
4、“户改”涉及的相关部门无法区分居民身份的,由相关部门单位的具体负责人持介绍信统一到市局人口信息大队查询。
三、婚育证明的年龄范围
《细则》中所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其范围是凡由市外以购房理由迁入我市的育龄妇女,年龄在18-49周岁的,必须提供原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婚育证明。
四、现实表现证明的年龄范围
《细则》中所称“现实表现证明”,其范围是凡由市外以购房理由迁入我市的年龄在18-60周岁的居民,且必须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现实表现证明。
五、居民户口簿的换发
全市统一换发《居民户口簿》工作,要求在3年内换发完毕。户口簿换发分两个步骤进行:一是居民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和居民身份证等事项时,一并换发《居民户口簿》;二是各地以社区、村委会为单位,分期、分批统一组织换发,并核对各项登记内容,确认准确无误后,以旧换新,逐户换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