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9 11:16作者:李一老师
6.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潭政发〔2005〕3号)第一条规定办理,即:凡我市辖区内所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分隶属关系,不分经费来源,不分职工身份,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二)申报资料
已参保单位在办理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2018年湘潭市市本级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基本情况审核表》。
2.《2018年湘潭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表》。
3.《2018年湘潭市市本级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4.已准确录入参保职工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电子文档(U盘)及加盖单位公章的《2018年度职工个人拟申报基数表》(新工资录入后U盘的纸质数据)并经职工签字确认;在市本级参加了医疗保险却未在市本级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报送的电子文档(U盘)及职工工资花名册须包含本单位退休人员(新工资和养老金录入后U盘的纸质数据)。
5.2017年劳动情况统计年报(附件5)。
6.提供2017年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现金流量表、人工成本情况表、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反映薪酬数据)、成本费用情况表、管理费用明细表(提供复印件并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7.2017年《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总账及明细账,《管理费用》(薪酬费用)明细账(使用财务软件的另打一份,手工记账的复印一份,加盖财务部门印章)。
8.机关事业单位第5项改为提供职工人数和工资情况报表(机关单位为人社统RW1号,参公单位为人社统RW16号,事业单位为人社统RW17号)。
9.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第6项改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第7项改为涉及工资和福利的总账和明细账。
(三)具体要求
1.各单位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五项社会保险,确保五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用人单位在其他地区和我市本级都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原则上各险种的缴费基数也应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