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1 11:23作者:李一老师
1.2017年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可以按2017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选择缴费基数,月缴费基数分别为2342.3元、2732.7元、3123.1元、3513.4元、3903.8元。
2.由于从2017年1月1日起,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年度由原医保业务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以2017年度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按2017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基数,即3123.1元。其中综合险为1968元、单建险为1312.2元、住院险为1124.4元。
即日起,原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桂林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可就近到市内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桂林银行、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时间从即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逾期未缴费者将停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待遇享受。
特别提示,凡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费时需到市社保局领取缴费单据。
3.从2017年7月1日起,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统一按自然年度、同一缴费基数进行征收。即每年1月至12月作为一个缴费年度。2017年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1711.5元,下限为:2342.3元。
请各用人单位及时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拷贝“五险”的职工收入情况电子申报系统,做好2017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同时按调整后的基数对之前本年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