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4 15:08作者:王华老师
允许辞职公务员补缴社保
该办法首次明确,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前(即10月1日前),从原单位辞职进入企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与现单位协商,由现单位或由个人补缴其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养老保险费用。
据养老保险处负责人透露,改革后(即10月1日后)辞职的人员,将统一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参保范畴。目前,武汉已完成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登记工作,共涉及31.3万人,9月30日前,将实现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参保,年底前实现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统一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有新规
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一直备受关注。《暂行办法》规定,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以社保信息系统记载的中断缴费时间为参考依据,再由经办机构确定补缴的起始和截止时间。但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2004年7月1日。
缴费基数是按照自愿原则,由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确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缴费比例统一按照20%确定。同时,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二的积累额,如果超过补缴金额的1倍,则封顶。
比如老王是个体户,首次在流动窗口参保是在2010年,而在中断缴费,那么他想补缴养老保险费,只能从往后缴纳至今,不能补缴2010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如果老王觉得以前经济困难缴得少,想把2010年至之间缴的标准提高,这同样是不允许的。
将减轻参保人经济负担
武汉市人社局养老处负责人介绍,“过去补缴的适用范围边界不够清晰,补缴行为是否违规不好界定。现在做了统一规定。”以前的办法有按上年度“岗平工资”60%-300%确定补缴基数的,也有按历年“岗平工资或社平工资”60%-300%范围确定补缴基数,两种补缴方法金额相差很大,前者缴费金额更高,对日后领取待遇的影响也很大。有的企业或个人可能因为“滚雪球”一样的补缴金额而放弃补缴。《暂行办法》有助于减轻补缴时经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