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03 09:25作者:王新老师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县(市)、区政府要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和经费保障;强化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建设,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加大村级协办员队伍建设力度,提供相应的劳务报酬,确保基层人员的稳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可申请省、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要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配合做好省级整合开发的集中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和基金财务信息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逐级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考核办法,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对下级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