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5:28作者:王新老师
为贯彻《社会保险法》,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2017年12月16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三家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364号)。通知中明确了以下几点:
一是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应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缴交养老保险费,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二是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只有按照政策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才能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劳动者工资标准支付,并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
三是参保单位工资基数难以确定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征缴;
四是参保职工符合政策性补缴规定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
五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我省实际,拟采取逐步提高的办法,即从2017年1月1日起月缴费基数按1600元执行。按新标准计算,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交养老保险费增加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