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0 10:02作者:李一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2015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参保职工按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申报个人缴费基数。本次缴费基数申报的使用时间为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计算依据。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后,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越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越多,可支配使用的医保个人账户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瞒报、漏报、少报缴费基数,将直接降低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水平。
市人社局提醒,各参保单位要按时申报、如实申报,确保新年度参保缴费工作正常开展。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用人单位如果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瞒报、漏报、少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获悉,从即日起,我市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开始。凡在市直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机关及事业单位,从4月12日起到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基础科,及时办理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手续。此项工作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据介绍,凡参加市直社会保险的所有单位,均应到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申报缴费基数。其中,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参加公务员医疗保险的省属、区属机关应如实申报单位全部(在职和退休)人员工资;各单位凡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应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手续,不再申报缴费基数;在申报缴费基数过程中,如单位有新增人员或调入人员,由单位按格式另行申报。各单位应在4月30日之前带U盘到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拷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表格式,领取申报说明;5月31日前将申报表打印并加盖公章,将纸质资料和电子版同时报送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基础科。
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提醒广大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对瞒报、漏报和不及时申报的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